1、财务处将账面统计收入接近或超过12万元数据明细发放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所得确认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一式二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2008年已申报过的纳税人则不用填写《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只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3、自行办理申报手续的,在3月31日前到沈阳市地税局沈河分局一楼申报大厅申报。沈河分局申报大厅地址: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
4、不愿自行申报的,3月16日前将报表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协助办理。但两表的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填全。
5、财务提供的接近或超过12万元数据明细是由所财务发放的工资、绩效所得,如有其他收入按所得项目另行添加。最终申报数据由本人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
6、财务未提供明细数据的,如个人实际年收入超过12万元,请到财务处徐丹处领取报表进行申报。
7、附《个人所得税登记表(非外籍)》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范本及‘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8、联系电话:1812 徐丹 0687 刘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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