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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属所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2016-01-11 | 文章来源:财务处        【 】【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所实际,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金属所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新差旅住宿费标准于20161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金属所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文档附件
附件:金属所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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