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2日至4日,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放假期间,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工作和安全防范事项。各相关部门请于3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报所办公室。